close

  12月23日,當交通運輸部發佈統計公報稱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收不抵支、總體巨虧661億元時,當即有網友一針見血地點評說:“讀後感:取消收費遙遙無期,而且還得加大收費力度,否則人家越收越虧啊!”果然,翌日就有報道顯示,“收費公路巨虧”已成交通部醞釀延長收費年限的一個最大理由。(12月25日‍《溫州商報》‍)
  不得不感嘆一聲,還是網絡卧虎藏龍、網友目光如炬,還是人家交通部巧於埋伏筆、善於寫文章啊。可問題是,“延長收費年限”到底該不該被當成收費公路的救命藥、到底能不能將其救出“一年巨虧六七百億”的泥潭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既然在你手上運轉一年就虧損了六七百億,那麼,多收費一年豈不就意味著多虧損一個六七百億?從正常邏輯看,一項收得越久、虧得越多的事兒,該立即喊停,或撒手交給其他能人來運營,才是止損的當務之急,豈有明知“越收越虧”,還要堅持“越虧越收”之理?
  其二,一項幾乎針對全民的收費項目,事實上已具有稅收性質。徵稅權屬於“法無授權則不可為”之列,無論征收期限還是征收標準,都應由法律來確定,而不是某個利益攸關的部門想設立就設立、想延長就延長。2004年發佈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既然當年設定的期限已到,豈能無視法條,以虧損為由,在全體國民面前單方毀約、拒不停手?
  在喊虧之前,有必要先曬出詳細的賬單,讓掏了那麼多年過路費的公眾都來看看,巨額虧損的原因到底何在,才好對症下藥。究竟是因國家設定的收費期限不合理,還是你自己經營管理水平低下,導致成本畸高?虧的錢都哪去了,是進了各級管理運營人員兜里,還是揮霍在其他地方了?又或者,就像一些分析所指出的那樣,收費公路虧損源於當初“貸款修路、收費還貸付息”的制度設計,才導致這麼多年來收費公路一直是在為銀行打工,收來的錢都付了銀行本息……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原因,其救治之道,都不應是延長收費。倘若虧損是因經營管理不善,就該從改善管理、降低成本上下功夫,讓人們不再困惑於為何有那麼多人想方設法擠破頭也要進去——哪怕只當一個臨時收費員。倘若虧損是因還貸付息負擔太重,就該痛定思痛,再也別把道路設施這種本該由政府財政承擔的公共服務完全推給市場來操盤了。當初之所以寧願承擔利息重荷也不肯由財政全額投資,其動力無非在於財政資金“省”下來之後自己可以“一支筆”自由使用,而沉重的銀行本息卻有13億人來停車交費買單。可“八項規定”之後,“一支筆”們的自由支配權早已被套上鞍轡,省下來也不能隨便用。
  眼看著我國物流成本高達GDP的18%、占最終成品成本的30-40%,降低物流成本、避免其拉經濟發展後腿,何不就從重新審視全國車主的過路費負擔做起?
  文/林永芳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莫把“延長收費”當救命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r76trxfu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